【问题】
物业公司代煤气公司向各业主收取该收煤气费应否纳税?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17号文,省局粤地税函〔1999〕157号转发)规定,物业管理公司代有关部门收的燃(煤)气费、水电费等行为,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业务,不计征营业税。但对其从事此项代理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
省地税局在转发国税发〔1998〕217号文时明确要求物业管理企业在代收取上述款项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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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收的水电费、燃(煤)气费必须按照住户的实际耗用量和物价部门规定的公共水电费分摊量,依水电部门规定标准计算代收;
(2)代收费用必须单独列账,分别核算,并按期分别编制详细代收费用结算表等备查。 醒目会计网 gsmu.cn
(3)代收的费用,一律使用地方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对不同时具备这三个条件的的上述收费,按全额依“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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