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税发[2008]20号文规定,从2008年3月1日(含)起,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用20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需具备社会保险条款。企业没有按规定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的,其支付给该劳动者的报酬能否作为“工资薪金”项目,适用2000元的费用减除标准呢? vtuz.com
企业没有按照规定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违反了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的规定,但是否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不属于税务机关的管辖范围,税法如果没有具体规定的,不影响税务处理。 韶关会计网 kpcj.cn
根据国税发[1994]089号文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拥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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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规定判断,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存在雇佣关系的,就应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而判断是否存在雇佣关系,关键看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企业和劳动者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没有按照规定购买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取得的报酬仍应该按照“工资薪金”项目,适用2000元的费用减除标准。
比较特殊的情况是:退休人员再任职必须购买社保才能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捷智财税网 www.jzih.cn
根据国税函[2006]526号文件规定,离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薪酬收入,除另有规定外,凡同时符合下列四个条件的,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纳税,否则,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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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2.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3.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唯美网
4.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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