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言时间: 2008-4-14 19:03:00
留言标题: 接7548 zxvp.com
留言内容: 老师,您好!如何理解<<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呢?什么情况需要汇总呢?第二条中说到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以下称分支机构)的,是指什么呢?如我司设立在江门的非独立核算算公司吗?现我们收到<<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像我们设立在江门的公司适用吗? 清亮财税 www.ufubf.com
回复时间: 2008-4-16 pjtu.com
回复内容: 根据《公司法》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但需要在当地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就是指前面所说的分公司。
《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总机构统一计算企业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总、分支机构都要办理税务登记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管,并按规定的比例分别就地按月或者按季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多退少补。跨省市设立的下列分支机构不需要就地预缴:
1. 税法列举的,所得税全部上缴中央国库的企业;
2. 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在当地不缴纳营业税、增值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
3. 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计算预缴所得税。
4. 上年度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5.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
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市(区、县)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预缴所得税的具体管理办法,根据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已经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