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亮晰财税 > 财税咨询 > 企业所得税咨询 >  如何理解<<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呢

    如何理解<<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呢

    作者:  点击:次  日期:2008-04-17

     

    留言时间: 2008-4-14 19:03:00 

    留言标题: 接7548 zxvp.com

    留言内容: 老师,您好!如何理解<<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呢?什么情况需要汇总呢?第二条中说到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以下称分支机构)的,是指什么呢?如我司设立在江门的非独立核算算公司吗?现我们收到<<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像我们设立在江门的公司适用吗? 清亮财税 www.ufubf.com

    回复时间: 2008-4-16 pjtu.com

    回复内容: 根据《公司法》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但需要在当地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就是指前面所说的分公司。
    《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总机构统一计算企业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总、分支机构都要办理税务登记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管,并按规定的比例分别就地按月或者按季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多退少补。跨省市设立的下列分支机构不需要就地预缴:
    1. 税法列举的,所得税全部上缴中央国库的企业;
    2. 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在当地不缴纳营业税、增值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
    3. 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计算预缴所得税。
    4. 上年度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5.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
    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市(区、县)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预缴所得税的具体管理办法,根据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已经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

    最牛会计网 znus.cn

    财软站


     

    zxvo.com

    来源: 
    精品培训
    办税指南 | 纳税辅导 | 税务策划 | 税收优惠 | 财税咨询 | 工商审计 | 财务会计 | 财税考试 |
    友情链接 - 会计论坛- 会计订阅- 网站地图- 会计标签- 会计教程- 会计圈子- 财税问答- 财税黄页- 意见建议- 会计专题 联系QQ:7017511
    Copyright ©kdeas.com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