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言时间: 2007-7-4 11:45:00 优博咨询 ufubf.cn
留言标题: 续4609:车辆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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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内容:
老师您回复:员工车辆过户给公司,需采用资产转售方式,售价低于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指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员工可以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请问:(1)员工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时,需要交纳什么税费? (2)售价低于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指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不明白这里所述的“指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是怎么回事?是否售价低于原值的就不需要征收任何税费?谢谢!
回复时间: 2007-7-5
回复内容:
1)销售使用过的汽车,主要涉及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按照转让收入减去财产原值,有所得才缴纳。如果不能提供原值(发票),税务机关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其他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增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小轿车(还包括越野车、面包车)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
售价低于原值,不需要交纳增值税,没有所得也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签订的产权转移合同,需要按照“产权转移书据”交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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